第四十四條老年人持身份證、老年人優待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一)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優先,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安排床位;
(二)政府興辦或者給予資金支持的公園、景點免購門票,社會力量興辦的公園、景點,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購門票,不滿六十五周歲半價購買門票;
(三)優先、優惠乘坐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四)免費進入公共文化宮、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五)免費或者半價以上優惠進入收費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
(六)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港口客運站、飛機場的候車(船、機)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坐椅,車(船)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老人席;
(七)優先購買車船票、飛機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優先托運行李、物品;
(八)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不滿六十五周歲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半價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固定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各優待服務場所、設施和窗口應當設置優待標識,公布優待內容。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鼓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發展老年教育。
第四十六條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并優先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章宜居環境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生活、衛生、文化、體育、娛樂設施建設,完善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生活環境。
鼓勵建設老年宜居社區;引導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四十八條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公交站點、商場、居民小區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場所,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動老舊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改造,完善公共環境指引標識。
第四十九條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十條公園、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老年人休息座椅;養老機構、老年人活動場所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輔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推諉、拖延的,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六條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