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違法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調換、拆遷、改建后,老年人可以通過申請房屋登記以共有的形式實現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條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關證件。
提倡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第三章社會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經濟發展、人均收入增長、物價上漲以及老年人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本省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本省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建立并完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或者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屬于城市居民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實行分類施保,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屬于農村居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五保供養,有條件的應當集中在敬老院供養,不能集中供養的應當落實到戶供養,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條具備醫療條件的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及時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絕診治。
急救機構應當配備醫療救護員,滿足部分老年病人搬運、護送的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保健、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
有關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免費對轄區內六十五周歲以上常住居民,每年進行一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建立健康檔案,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覆蓋全體老年人。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增加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所包含的老年人常用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備目錄。
第二十七條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
對具有本省戶籍的,年齡在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八十至九十九周歲低收入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引導、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文化娛樂、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
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義務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患病老年人。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城鄉勞動者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實行就業創業扶持,逐步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護理員特殊崗位補助制度,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關就業補貼。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應當有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及有條件的城鄉社區(村、居)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無償提供供養和護理服務;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孤寡、八十周歲以上獨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
鼓勵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個人為老年人購買老年人商業護理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政策,引導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養老服務設施,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購買服務、公建民營、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種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或者運營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的規定,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第三十五條養老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扶持。
第三十六條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用途。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
第三十七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與養老服務、養老產業等相關的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人才。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自愿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培育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引導相關行業拓展老年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游、健康養生、精神慰藉等服務,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戶口遷移政策,為老年人遷徙和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四章參與社會發展與優待
第四十二條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人力資源市場應當將老年人才納入服務范圍,提供相關服務。
老年人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從快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具有本省戶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優先納入保障房范圍;
(二)對農村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先納入改造范圍;
(三)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四)對低收入老年人,應當在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性收費上給予優惠;
(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屬于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收基本喪葬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