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信訪部門:原復查意見存在四方面問題
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部門受理此案后認為,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復查意見書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申請人張敏實際工作單位及崗位與淄博市人民政府復查意見書中所稱不符,復查意見書中僅提到安排張敏到下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工作,未說明其在“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的具體工作崗位,對張敏提出的報到后分配到淄博市業余藝術學校工作問題也未作出相應答復;
第二,淄博市人民政府復查意見書未就申請人張敏提出的關于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是否合法性存在的問題做出針對性答復;
第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復查意見書對1996年12月31日申請人張敏與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未進行認定,應當從合同簽訂過程和形式,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方面論證;
第四,淄博市人民政府復查意見書對改派手續是否符合當時的文件規定未作認定,申請人張敏由淄博市華輕工業總公司改派到淄博市青少年宮的過程,是否履行了正常的改派手續,應當結合當時的文件規定予以認定,從而對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報到證上載明的“同意到青少年宮”和“請到市青少年宮報到”的意圖進行論證,即淄博市青少年宮是申請人報到的實際工作單位還是報到的主管單位。
此外,山東省人民政府認為有三個關鍵問題,與申請人張敏所反映事項密切相關,要求淄博市人民政府充分調查,進行說明,即:
一、1996年淄博市市屬事業單位接受新分配大中專畢業生后,如需落實事業編制身份,其轉正定級落實編制的工作流程、具體手續是如何規定和實際操作的,根據正常的程序,對比申請人張敏不是事業編制的情況,論證其身份是否符合規定;二、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方面的相關規定,論證淄博市青少年宮是否具備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后進行二次分配的資格和權限;三、適用1996年的淄博市對大中專畢業生工作就業及報到程序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文件規定論證申請人張敏的工作分配、定職定級身份是否符合規定。
共青團淄博市委:仍堅持4部門出具的聯合答復
9月初,記者來到淄博市青少年宮的上級主管單位共青團淄博市委,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對于張敏反映的“1996年從青島工藝美術學校畢業后,市青少年宮在分配工作時弄虛作假,將正式分配的事業編制改為企業編制”一事,淄博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團市委、市人社局曾于2014年4月24日,聯合出具過一份答復。
答復書中團市委認為,淄博市青少年宮作為張敏的就業單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用人自主權。1996年11月,市少年宮根據人事要求和實際需要,安排張敏到下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工作,張敏至今都是以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人員身份,參與歷次教師職稱評定、工資套改(企業工資標準)、教學授課及享受相關待遇。
對于張敏反映的淄博市青少年宮簽訂虛假勞動合同問題,該工作人員解釋說,“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是1992年8月5日由當時的市計劃委員會批成立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并在原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該單位隸屬于市青少年宮。2001年4月與包括張敏在內的39名人員從用工之日起補簽了勞動合同。淄博團市委認為,淄博市青少年宮科技咨詢服務社從1997年1月起就在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為張敏繳納企業養老保險,張敏與用人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規定。
團市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張敏反映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團市委無法代替其他部門做出答復。但在新的官方答復意見出具前,團市委仍堅持自己在4部門聯合出具的一級答復中的觀點。
人民網記者將對此事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