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是案件“實支費”
根據沂水縣法院民事裁定書,兩家企業的破產清算訴訟費共計40萬元,已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還有什么理由再扣留487.8萬元?
趙偉表示,2007年5月起,長城公司濟南辦曾多次去人或向沂水縣法院發函,要求退還扣留款,但法院領導答復該款項已經繳納了沂水工行原欠繳的案件“實支費”。
自2005年7月,長城公司濟南辦已是沂水化肥廠和沂水酶制劑廠的合法債權人,趙偉認為,辦事處及時向沂水法院提出了變更債權人的申請,又作為債權人參加了兩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會議,沂水法院在明知我辦事處是兩家企業合法債權人的情況下,扣劃受償款用于繳納沂水工行“欠繳”的實際支出費用,是違法行為。
所謂“實際支出費用”,在2007年4月1日以前執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中,是指執行財產案件實際支出的費用,詳解為: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據媒體報道,2007年,福建一商人到山西某地打官司,法院案件執行費收取了20萬元,但實支費卻高達150萬元,法院稱為了辦理這起案子,共買了6輛新車,結案后也不會退還。此事在當時引起軒然大波。此后該法院糾正了錯誤做法。
當時的背景是,2007年4月1日起實施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已經取消了“實際支出費用”。
趙偉說,即便當時允許收取“實支費”,沂水工行轉讓我辦事處的6筆債權均在本縣境內,不需要出差,與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均不存在,沂水工行及我辦事處也未收到相關收費憑證。
“487.8萬元扣留了,連個紙條也不給!壁w偉對記者說,多年討要無果,為了減少國有資產損失,2012年年底,經過請示公司總部,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標轉讓債權,“個人討債的辦法或許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