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單增德索賄4次,索取他人財物共計66.9875萬元,對該部分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2 幫人升職、支持工作,都是受賄的“理由”
法院判決書顯示,單增德曾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晉升提供幫助,并收受他人費用。
2006年4、5月至2009年春節后,單增德利用擔任中共萊蕪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萊蕪市委常委、萊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萊蕪市公安局鋼城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大隊長的劉某某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先后11次收受劉某某所送人民幣、購物卡,共計25萬元。
2006年4、5月份至中秋節前,單增德先后在其辦公室、濟南某酒店分5次收受劉某某所送現金,每次2萬元。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春節過后,單增德在其辦公室共收受劉某某所送人民幣4萬元和5張面值2000元的萊蕪市馨百超市購物卡。
2008年春節前至2012年春節前,單增德利用職務之便,為先后任萊蕪市萊城區副區長、宣傳部部長等職務的張某某在職務調整、工作支持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5次收受張某某所送人民幣5萬元。
“幫忙”評優評重點,也能收車收卡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10年春天,單增德利用職務便利,為山東省科某有限責任公司承攬萊蕪市建設委員會房地產交易中心與城建檔案綜合樓、萊蕪市中醫醫院病房樓、山東魯中鋼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中公司)魯中大廈等裝修工程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于某某所送人民幣,并要求于某某為其免費裝修房屋,共計折合人民幣29.98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