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擬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立法
超半數提異議需開聽證會
對被征收住宅補償按公告之日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價格確定
11月23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記者注意到,相比山東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草案在規范聽證程序、提高補償標準、細化評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較大改觀。根據規定,如果超半數被征收人對補償有異議,應啟動聽證程序;對被征收住宅的補償,草案明確規定,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價格確定。
住宅被征擬按同區位一手房價補償
草案規定,對被征收住宅的補償,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對被征收非住宅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價。
“對住宅的補償按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評估確定,這要高于國務院征收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這樣可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體現了條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條件的立法宗旨。”省住建廳廳長宋軍繼認為。
草案同時授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一級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從各地實踐來看,最低補償標準一般設定為新建商品房市場價的90%。
根據規定,征收個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