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營造健康的旅游消費環境,省旅游局即日起在全省持續開展打擊非法經營旅游業務專項行動,重點包括非法經營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星級飯店、景區及導游員。這是記者2月24日從省旅游局獲悉的。
在旅行社方面,重點打擊非旅行社單位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招徠、接待游客,以商務考察、出國培訓等名義變相招徠組團旅游,收費的俱樂部游、自駕游、驢友、涉及景點的看房團等包價旅游;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業務許可,超范圍經營出境游、赴臺游的。在星級飯店方面,重點打擊私掛假星級牌照,飯店內外以各種形式懸掛1顆至5顆星標志,酒店用品、印刷品等印制1顆至5顆星圖形,在各類媒體宣傳為星級飯店或“準﹡星”“相當于﹡星”等;低星級假冒高星級飯店,在各類媒體做“﹡星級飯店﹡星級服務”等。
在景區方面,重點打擊導游人員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特別是誘導游客“打卦算命”“燒高香”欺客宰客行為;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景點,未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景區、景點收費項目,未經宗教部門注冊的宗教活動場所等。在導游方面,重點打擊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偽造和冒用、借用他人導游證,無講解員證從事講解活動等。
處罰的具體辦法是: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赴臺旅游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假冒星級飯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核定星級開展銷售或宣傳招徠的,如情節嚴重,取消所評定的星級。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導游人員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特別是誘導游客“打卦算命”“燒高香”欺客宰客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