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了一張健身會員卡,還沒有來得及使用一次,商家卻稱“依照合同”拒絕退款。昨日,武漢工商提醒稱,健身卡合同普遍存在九大“霸氣”條款,其中六條該改三條應刪。
投訴:辦卡次日退款“沒門”
漢口張女士投訴稱,2月28日,她在吳家山嘉禾園特1號東西湖道義健身館,花888元辦了張健身年卡,雙方簽訂了格式合同。3月1日上午,張女士所在的公司通知她去襄樊工作,于是她便向道義健身館說明情況,希望退卡,遭到拒絕。
吳家山工商所調解時,該館負責人強調“辦卡簽了合同,不可能退錢。”只同意張女士自行轉讓,如果由健身館聯系轉讓,則張女士還需支付200元轉讓手續費。無奈之下,張女士只好在網上叫賣自己的健身卡。
據統計,自今年3月份以來,武漢工商對武漢卓立人體育、領地健身中心等11家健身會所、羽毛球、游泳館、瑜伽等健身場館的格式條款進行清理,對已確認為“霸王條款”的限期清除和查處,如“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等,建議商家修改或刪除。
建議:九大條款需要整改
武漢工商相關人士稱,通過調查:“多數合同條款還沒有達到‘霸王條款’的程度,但由于商家措辭過于強勢或強硬,或在法律上還有爭議,所以建議整改。”
1、“會員卡續卡時,須存入的金額不得低于原本卡金額的50%,金卡不得低于5000元。”,建議修改為“如續卡,應按本會員等級要求存入補足金額,并根據新確認的會員等級,享受相應的會員待遇。”
2、“本卡所享受的優惠以合同承諾為準,如有其它未注明的優惠均屬公司短期活動,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終止此類優惠活動,而無需通知會員。”建議修改為“優惠以合同承諾為準,如有其它未注明優惠屬公司短期活動,公司會以一定方式對外公布,不再另行通知會員。”
3、“更換補發會員卡時收取20元手續費”,建議修改為“更換補發會員卡時將在合理范圍內收取工本費。”
4、“享有專屬更衣柜的會員,卡內余額不得低于首次存入金額的10%,否則,本會所有權收回專柜的使用權。”建議修改為“享有專屬更衣柜的會員,當卡內余額低于首次金額的1%時,經提示仍未補足金額且滿XX日時,本會所有權收回專柜的使用權。”
5、“刷卡消費在卡內扣除,剩余金額以本公司電腦記錄為準。”建議修改為“刷卡消費在卡內扣除,剩余金額以經消費者確認的公司電腦記錄為準。”
6、“所有支付的任何費用概不可退款。”建議修改為“消費者辦卡7天內無消費,可以無理由退卡。”
另外,“首次消費金額不得超過會員卡面值的60%方可使用本卡”、“6個月未消費且過期的會員卡,每月××日按照卡內余額的5%收取管理費”、“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責令刪除。
據統計,2012年武漢健身服務類投訴逾百件,武漢工商將盡快發布《休閑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對消費者辦記名的計次卡、計時卡、儲值卡等不得設有效期限;不記名的卡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有效期限屆滿后,卡內仍有余額、次數或時間的,經營者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等內容。示范文本推行后,武漢將開展專項整治,對不合規的辦卡行為進行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