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禁鞭”動真格,12人吃“罰單”
本報訊(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姜培軍)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通告,菏澤城區從1月1日起至3月15日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各縣區政府也先后公布了“禁鞭”時間、區域。然而,禁令之下,依然有人違規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全市已經有12人因此被公安機關查處。
市政府通告明確,自1月1日起至3月15日,在市昆明路以東、上海路以西、北外環路以南、南外環路以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在禁放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查處。
案例回放
●1月29日10時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場所檢查時,發現牡丹區南城辦事處張樓社區張某某經營的超市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根據規定對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1月28日11時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巡邏時,在市昆明路與黃河西路交叉口北側某飯店門口,發現楊某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根據規定對楊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1月28日9時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何樓派出所民警檢查時,發現牡丹區何樓辦事處鄭橋村村民鄭某某經營的超市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根據規定對鄭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1月28日6時30分,在市雙河路與太原路交叉口附近,民警巡邏發現一輛汽車存在行駛中燃放小掛鞭炮的違法行為,并從該車中搜出大小鞭炮若干。民警立即將當事人鞏某某控制,連同證據一并移交轄區派出所。鞏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1月28日6時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雙河派出所民警在市太原路與雙河路交叉路口巡邏時,發現龍田府邸小區居民王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根據規定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1月28日6時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民警在市牡丹路與雙河路交叉路口巡邏時,發現菏澤開發區岳程辦事處馮樓村村民李某某違規燃放鞭炮,根據規定對李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1月25日上午,在曹縣西關街有人違規燃放1000響鞭炮,曹縣公安局快速調查取證,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張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1月24日9時許,在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董樓村村北某超市門前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現象,鄄城縣公安局快速調查取證,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董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1月23日11時許,在曹縣銀座商城東某飯店前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現象,曹縣公安局快速調查取證,根據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徐某某予以行政處罰。●1月22日12時許,在市長城路一飯店門口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牡丹派出所民警迅速對該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馬某某予以行政處罰。●1月22日11時許,在巨野縣佳和商業街北頭某飯店門前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現象,巨野縣公安局快速調查取證,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國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1月22日10時許,在鄄城縣鄄四路與青年路路口西南100米處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現象,鄄城縣公安局快速調查取證,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李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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