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第46個“世界環境日”。當天,濟南中院公布近三年以來濟南兩級法院審理的10起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件中,有的涉及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將獅子的骨頭冒充“虎骨”;有的涉及污水私自排放,污染地下環境,超標國家標準甚至幾十倍;還有的企業,偷偷將廢酸廢液直排市政管網,時間長達7年。

  三萬元買來“虎骨”警方DNA鑒定系獅子骨頭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被告人張某平在未取得出售象牙制品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微信以3000元價格向未取得購買象牙制品許可的被告人馬某國出售象牙龍牌1個(價值2083元),并按對方要求寄往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某大廈。經鑒定,該龍牌為象牙制品,核定單價為41667元/kg,為亞洲象或非洲象所有,非洲象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中的物種,亞洲象為國家I級重點保護動物。

  同年6月,被告人馬某國在山東省桓臺縣一家具廠內,在未取得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產品許可的情況下,以3萬元價格向高某宣(另案處理)出售“虎骨”2根。經對送檢檢材疑似“虎骨”進行DNA檢驗,確定為獅所有,獅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中的物種。

  [裁判結果]

  判決:一、被告人馬某國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平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免予刑事處罰。二、被告人馬某國、張某平分別向法院退繳的違法所得3萬元、3000元依法予以沒收。

  重金屬污水排入生活污水溝超過國家標準49.7倍

  [案情簡介]

  被告人穆某奎于2014年2月份開始租用濟南市槐蔭區小金莊一小院私設電鍍加工點,經營螺絲等金屬標準件鍍鋅業務。穆某奎違反環境保護的相關國家規定,將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含重金屬鋅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院內的排水管道流入小金莊生活污水溝。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鑒定,穆某奎經營的電鍍加工點排放的污水中鋅含量為76mg/L,超過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1.5mg/ L排放標準的49.7倍。

  [裁判結果]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穆某奎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判決被告人穆某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廢酸廢液直排市政管網7年

  [案情簡介]

  被告單位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位于濟南市歷城區郭店街道辦事處轄區,其主要業務是對石油煉化換熱器等設備進行化學清洗和防腐,在其對設備進行酸洗和化學鎳磷鍍的過程中會產生含酸廢水和含鎳廢水,均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

  被告單位藍星公司自2008年至2015年5月27日,在被告人姬玉林的授意安排下,由被告人雷某、吳某、姬某波、張某春實際操作,通過鋪設在藍星公司車間底部的暗管長期向市政管網中排放含酸廢水和含鎳廢水,其間上述人員還通過公司廁所旁的廢水池長期向地下滲漏。2008年6月到2015年5月期間,藍星公司每年以上述方式排放含鎳、含酸廢水70余噸,共計排放490余噸。

  [裁判結果]

  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藍星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判決:被告單位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姬某林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雷某、吳某、姬某波犯污染環境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張某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此案經過二審后,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