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將原審法院判處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這一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在法定審限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