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依法履職
既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更是在維護社會安定秩序,
維護國家法治尊嚴。
然而,卻有部分人法律意識仍較為淡薄,
拒不配合執法,
甚至同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和沖突。
2017年以來,芝罘區法院
共受理妨害公務案件20件20人,
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決16案16人,
對暴力抗法襲警的當事人予以嚴懲,
在保障執法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
有效地維護了法律權威。

男子心虛加速行駛沖向交警
2016年7月19日上午9點,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民警李華(化名)接到指揮中心指令,要求攔截魯YT1127假牌照克隆出租車。李華通過手臺對正在只楚路新橋路口執勤的輔警汪帆(化名)、趙勝(化名)進行指揮,由二人對嫌疑車輛進行堵截。
接到指令后,趙勝立即將信號燈設為紅燈,并和汪帆分別對南北兩側車輛進行排查。在排查過程中,汪帆看到陳磊(化名)駕駛的目標出租車,就在其示意陳磊下車并向指揮中心匯報時,陳磊突然加速行駛,將站在其車前的汪帆一下子頂在車前機蓋上,危急之下,汪帆用力將擋風玻璃砸碎,迫使陳磊停車,并和群眾一起將棄車而逃的陳磊制服。
2017年1月,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陳磊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陳磊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不滿交警貼罰單
男子酒后與交警起沖突
2017年3月11日下午,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協警李斌(化名)、陳明(化名)在民警孫成斌(化名)的帶領下,在大海陽路附近對違章停放車輛進行處罰時,遇到剛剛從酒樓喝酒出來的王晨(化名)與王文(化名)。看到交警給自己的車輛貼上了罰單,倆人頓時心生不滿,上前對民警質問和辱罵,并發生爭執。期間,王晨和王文(另案處理)對李斌和陳明進行毆打,將陳明背摔在地,并騎跨在其身上,致李斌、陳明受傷。
2017年11月,芝罘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認為王晨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決王晨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自認為駕駛員沒喝酒
拒不配合交警查酒駕
2017年10月15日中午,張林(化名)和二哥張桐(化名)、三哥張松(化名)一起吃飯,由于張桐和張松都喝了些酒,飯后,便由張林開車將其送回家。當車輛行駛至港城西大街附近時,恰巧遇到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民警王青(化名)及輔警胡洋(化名)、孫亮(化名)等在檢查酒駕。
就在交警要給張林檢測酒精含量時,坐在車上的張桐突然坐不住了,覺得張林并沒有喝酒,對交警查車表示不滿,拒不配合執法,并下車與交警爭吵,將其手中的執法記錄儀打掉在地,并扇打胡洋面部。
就在交警要將張桐帶上警車時,張桐拒不配合,并對交警進行扭打,將孫亮推倒在地,致孫亮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經鑒定,孫亮左下肢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今年2月,芝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認為張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張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妨害公務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
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芝罘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趙衛華表示,妨害公務類案件中,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輕則無理取鬧、拒不配合,重則采用暴力手段侵犯執法人員、破壞執法設備,干擾正常的執法司法。這些行為不僅挑戰了法律底線、損害了法律權威,而且沖擊了道德底線、破壞了社會風尚,造成了惡劣影響。“希望被告人以及社會民眾能夠強化法制觀念,不要以‘不懂法’作為違法甚至犯罪的理由和借口,要通過正常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理解、配合,切勿因一時氣憤不計后果,蔑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