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據了解,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亟待解決,而且,由于社會上普遍存在著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觀念,形成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不想管”、家庭暴力“無人管”的局面,導致家庭暴力特別是冷暴力呈上升趨勢。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條例非常必要和迫切。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對家庭暴力報案和首辦負責制作出了規定,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范圍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專門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設立的民事法律救濟途徑。條例草案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范圍,規定“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增加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將“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和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規定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送達方式,“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先行通知,但是應當留存相關證據”。(新銳大眾 記者 趙君 劉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