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眼球,尋求精神刺激,棲霞男青年孫某連續兩天晚上無證駕車在棲霞市文化廣場內炫技漂移,引來不少群眾圍觀,卻不知已經觸犯了法律。12月7日,棲霞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孫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開宣判,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21時許和2018年7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孫某為尋求精神刺激,無證駕駛機動車在棲霞市文化廣場東南角人員密集處進行快速轉圈、漂移。該廣場位于棲霞市中心,是市民的主要活動場所,夏季夜晚均有眾多市民在此從事跳廣場舞、打太極等休閑活動。被告人孫某這種危險行為,給在廣場休閑娛樂的市民造成巨大恐慌,致使廣場市民四處躲避。庭審中孫某供述其沒有想到會造成群眾恐慌,引起群眾不滿,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確實存在危險,當庭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為追求刺激,無證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人員密集處快速進行轉圈、漂移等危險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談起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一些年輕人一味追求所謂的驚險和刺激,把危險行為當做耍帥、炫酷的方式,其實不是無畏,而是實實在在的不負責任,希望更多的年輕人能從此案中得到警醒,提高法治意識,遵紀守法,切勿因一時刺激、拉風而丟失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