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天價保費拒賠案重審宣判:理賠申請再被駁回,家屬將上訴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徑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從此處墜入水庫身亡。家屬供圖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徑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墜入水庫身亡,他生前曾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兩份保險。王維紅身故后,其妻焦小云向平安公司申請賠付卻遭拒絕。
2016年7月,焦小云將平安公司訴至慶陽中院。一審期間,根據交警部門對王維紅駕車墜亡非交通事故的認定,平安公司認為王維紅墜入水庫屬于自殺,且指出其作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其真實的家庭收入、負債等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應不予理賠。
然而,與王維紅死因相關的兩份司法鑒定前后相反,“醉駕”、“自殺”疑云充斥其中,被指騙保的焦小云一審敗訴。隨后其上訴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高院以一審過程中慶陽中院有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8年12月5日,慶陽中院對此案一審重審宣判,再次駁回焦小云的訴訟請求。12月1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此案代理律師處獲悉,焦小云對判決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
駕車身亡保險遭拒賠,保險公司一度指其騙保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5年9月,焦小云在業務員推薦下,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平安福”和“百萬任我行”兩份保險。根據焦小云提供的投保合同,《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為300萬元,其中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00萬元(自駕雙倍賠付2000萬元);另一份《平安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保額為10萬元,合同中列舉說明保險保障為“自駕車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00萬元。據此,焦小云認為,根據合同保險公司應賠付2400萬元。
在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當日,平安保險的相關人員即趕到現場,并參與了后續的尸檢等事項。事發一個月后,平安保險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解除與王維紅的保險合同,不予退還保險合同之保險費,且不予承擔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事故的保險責任。

焦小云就“醉駕”血液檢測一事投訴后,四川省司法廳及綿陽市司法局作出書面答復。家屬供圖
平安公司提出,該公司對焦小云和王維紅進行財務問卷調查時,根據相關記載,其年收入一項為900元,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經營三家火鍋店的焦小云和王維紅,家庭年收入可達800萬左右。并且,焦小云方面也沒有提供債務和其他公司投保情況等真實信息。
然而,平安保險公司的另一份生調報告中卻又明確記載了“年收入800萬”的情況。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認為,王維紅做餐飲生意,企業之間資金周轉、相互之間存在債務是正常情況,且保險公司所指的債務系公司債務并非個人債務。
本案一審過程中,由于上述因素焦小云曾被指騙保,案件一度停止審理,轉為刑事偵查。不過,慶陽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復慶陽中院稱,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重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雖然幾份保單的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較大出入,但由于這些資料在承保決定前既已提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并未提出異議,并最終訂立合同,應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權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并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平安保險以原告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相關信息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兩份司法鑒定“醉駕”存疑,發回重審理賠仍遭駁回
雖然法院認定保險合同有效,平安保險指控焦小云騙保的情形并不存在,但對于本次事故的性質認定,平安保險認為此系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獲得了法院支持。
在王維紅的遺體被打撈后,2016年3月21日,隴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維紅的血液樣本送檢,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對此出具了一份血液檢驗結果,顯示其血液樣本檢出乙醇濃度為273.mg/100ml。這意味著,王維紅在事發時系醉酒駕駛。
焦小云對此并不信服,因王維紅平時“滴酒不沾”,且在事發前一晚還給她打電話詢問孩子情況。而拿到血液檢測報告后,警方曾在事發地附近的商店逐個詢問王維紅是否曾買過酒,得到的答案都是沒有。
由此,焦小云提出重新進行鑒定。她與交警隊民警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一同找到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2016年3月28日,第二次鑒定結果出爐,送檢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嗎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成分。
排除了醉駕、毒駕之后,文縣公安局出具的《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卻依舊指出,由于勘察過程中發現車輛在駛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動措施而是加速行駛,且事發地路況好,“在沒有其它因素影響下在此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低”,故認為該事故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隨后,文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不予處理決定書》,認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不是交通事故。
平安公司據此認為本案非交通事故和意外身亡,王維紅系“自殺”身故,符合責任免除的情形。但焦小云方面并不認可文縣公安局的調查結果,并在重審時提交了兩份專家意見,認為文縣公安局對事故的調查結論存在問題。
對此,慶陽中院重審判決中指出,本案沒有足以推翻文縣公安局出具的決定書的證據,其結論具備法律效力,法院亦認可“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平安公司在本案中的理賠條件并不成立,故判決駁回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12月17日,澎湃新聞從此案代理律師處獲悉,焦小云對判決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