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有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話可以不負責任,于是,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時有發生。近日,濟南歷城法院就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原告羅某與被告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第一次庭審中,原告羅某訴稱,2016年11月初,其從銀行取款60000元出借給被告宋某,被告宋某出具借條一張,隨后其多次找宋某要求其償還,宋某一直推諉。
可是,在第二次庭審中,事情竟發生了變化。。。。。。
原告羅某改稱其于2016年10月和11月兩次轉賬給其朋友胡某55000元,由胡某另行墊付5000元,并委托胡某將60000元現金出借給被告宋某,由胡某轉交宋某出具的《借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以被告宋某在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上的簽名作為檢材,依職權對羅某提交《借條》中宋某的簽字與上述檢材中簽名的一致性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借條》中的簽名并非宋某本人書寫。
法院認為,經司法鑒定,原告羅某提交《借條》中的簽名并非被告宋某本人書寫,該借條屬于虛假證據,在不同場景下隨意編造事實,明顯系虛假陳述,原告羅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法院依法決定對原告羅某罰款30000元并駁回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
隨后,原告羅某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上級法院經審查后,駁回了原告羅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