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一起出租車司機飲酒后駕車上路的嚴重違法行為,這也是滕州市交警部門查處的首例“的哥”酒駕案,“的哥”任某某也因酒駕營運車輛被交警部門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嚴重處罰。

當晚22時45分,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值勤二中隊民警在杏壇路與新興路交叉路口開展夜查酒駕集中行動時,發(fā)現(xiàn)一輛車牌號為魯DT60**的出租車行跡可疑,立即上前截停并示意駕駛員接受檢查。
民警發(fā)現(xiàn),出租車駕駛員任某某說話時帶有一股酒味,便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nèi)酒精濃度含量為77mg/100ml,為酒后駕車。

經(jīng)了解,任某某當日下午收工后和幾個私交較好的朋友在城區(qū)一家餐館小聚,席間,好友開玩笑稱:“交警查酒駕都不查出租車司機了,你就大膽地喝吧……”任某某再三推脫無果,索性放開膽子喝起酒來,酒后又抱著僥幸心理送好友回家,不想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丟了“飯碗”不說,還要面臨法律嚴懲。
民警提示: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營運車輛的駕駛員駕駛營運車輛是謀生手段,一但酒駕被查,無異于丟了“ 飯碗 ”,請不要因一時的沖動與僥幸,當為酒駕付出沉重代價時追悔莫及。
通訊員 馮清芳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