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過程中,一旦案外人或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引發停止執行的情形,執行就無法繼續, 這是很多‘老賴’慣用的拖延執行的伎倆,也讓我們執行員很頭疼。今天的簽約,就是我們為了更好的解決這個‘頑疾’找到的‘新藥’。”6月25日,萊州法院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戰略合作簽約儀式上,萊州法院執行局局長于衛東這樣說道。
于衛東口中懲治“老賴”拖延執行的“新藥”就是“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作為全國第三家、山東省內首家推出“繼續執行責任保險”的法院,萊州法院在“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中,也曾被執行異議這個“頑疾”困擾良久。
據悉,萊州法院每年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因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引發停止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案件達200余件?!案鶕覈嚓P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在異議審查期間,如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相應的處分措施,法院可以停止執行;對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在異議審查期間以及異議之訴期間,法院應當依法中止對執行標的的處分;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繼續推進執行,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比R州法院副院長高素琴說:“但在執行實踐中,申請執行人本就因被執行人欠錢不還,經濟狀況陷入困境,根本無力相應的財產擔保,執行就只能陷入僵局,這極大地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p>
“為此,我們借鑒了國內先進法院的做法,在省內率先推出‘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比R州法院執行局長于衛東說:“申請執行人投保后,保險公司將向法院出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函》,根據這個保函,法院將依法繼續推進對被執行人的執行措施或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置程序。在保險期間,一旦有因被保險人也就是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有誤,對案外人或者被執行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發生,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賠償相應損失?!?/p>
陽光財險煙臺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王冬青表示:“‘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不僅為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成本低、保障高的保險服務,也為法院依法快速處置‘老賴’財產提供了保險助力。我們公司與萊州法院的戰略合作也開創了‘陽光保險助力陽光執行’的新篇章?!?/p>
為阻撓執行,逃避履行義務,“老賴”們挖空心思拖延抵抗,而“繼續執行責任保險”的橫空出世也徹底打破他們“一賴到底”的美夢,加快執行案件的變現流程,最大限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萊州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創新執行方法的一個縮影。
(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