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龔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到菏澤市牡丹區(qū)某網吧竊取8G運行內存條13根,后將部分賣與他人,所得錢款被吃喝花掉。經鑒定,被盜內存條每條價值260元,共計價值3380元,案發(fā)后龔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4000元。經一審判決,龔某某因犯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龔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龔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已全部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視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性質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龔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后,龔某某不服,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應當適用緩刑為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此可見上訴人龔某某家庭對其疏于管教,上訴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對上訴人龔某某要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根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念東 通訊員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