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科室至少保證有一輛急救周轉備用平車,不得用于非危重癥急救患者;拒不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的,將被罰款……11月1日起,北京市將啟用《北京市院前院內急救銜接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急救銜接,保證急危重患者醫療急救服務順利開展。
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然而,在過往現實操作中,緊急或特殊情境之下因費用難予落實而造成的“見死不救”悲劇也并非沒有。對此,一味抱怨醫療機構沒有人性溫度似也過于偏頗,畢竟,站在醫院的角度,救治后產生的成本和費用若沒人買單也是個大問題。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與“費用”相比,“人命”更是個事關社會文明進步的大問題,因糾結于費用而貽誤搶救時機,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此番北京市出臺的《辦法》即給這個類似“車讓人?人讓車?”長期困擾人們的兩難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補費”,拒不接收醫院最高罰5萬。
然而,政策是好政策,《辦法》列出了明確的考核和處罰條款,但與此同時,北京轄區內的醫院恐怕還有顧慮,萬一在極端情形下事后找不到責任人或遭遇惡意逃費,追繳不到費用怎么辦?院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對此,《辦法》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對于“三無”的急危重患者,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先行救治,不得因費用等問題拒絕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醫療機構實施救治后,可以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于此,看似問題有了明確的解決,但依照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有沒有配套具體流程及詳細說明呢?趨利避害是人之本性,若依筆者意見,欲要讓醫療機構對急危重患者心甘情愿、沒有顧慮地地展開救治,盡最大可能地挽回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辦法》就必須就醫院救治急危重患者后期費用來源問題進一步拿出更細致的執行方案,而且方案要盡可能的細致、明確和可操作,不會給醫院方面額外增加太大的工作量。試想,如果醫院接診一名無人照料的危重病人,和接診一名普通病人一樣沒有區別,絲毫不為潛在的費用問題擔心,他們有什么理由拒絕呢?
綜合以上,為了把對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補費”的好政策落到實處,除過清晰的要求、嚴厲的考核與處罰條款,進一步用得力的措施切實保障醫療機構的利益亦是必不可少的一環,這對醫療機構執行《辦法》無疑是一種強有力的激勵。(陳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