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煙臺:美籍華人成立基金會捐款被私分 又遭“逼捐”2800萬

  [記者 楊軒]

  2019年1月17日,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執行裁定書》,凍結了美籍華人常德在煙臺市共計3800萬元的財產。該份裁定緣于常德在6年前與煙臺市牟平區寧海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寧海街道辦”)簽訂的一份“贈與協議”而引發的官司。

  ( △圖為煙臺市寧海街道辦新牟里村委會所在地)

  五年前的2013年5月,常德將一筆4300萬元的個人款項匯入“常宗琳基金”,但在其未知情的情況下,該款項被寧海街道辦私自從中國銀行煙臺分行劃走,然后再轉至寧海街道辦新牟里村委會,便被村民悉數“瓜分”。

  常德隨即向法院起訴寧海街道辦,要求其退回被劃走的款項,但被法院判輸了官司。而在訴訟期間,即不是贈與協議書中的受贈人,也不是協議書簽訂方的寧海街道辦新牟里村委會,卻向法院起訴常德先生履行一項贈與義務,要求其支付“承諾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萬元。

  然而,一、二審法院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卻支持了新牟里村委會的“違法”訴求。案件的經過可謂一波三折。

  繼承父親的遺產

  2009年,常德的父親常宗琳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未竟事業和巨額資產。常宗琳生前遺囑,其持有煙臺東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潤公司”) 51%股權,由其兒子常德繼承其中31%的股份,其余由兩個女兒分別繼承10%。

  2011年2月,常年生活在美國的常德,因繼承了其父親常宗琳的遺產,曾向東潤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將其繼承的股權(即東潤公司31%股權)的15.92%收益,于產生之日交于寧海街道辦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濟。

  生于1943年的常宗琳,曾是全國第七、八屆全國人大代表,他自1976年12月開始擔任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新牟里村黨支部書記,帶領村民脫貧致富,榮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十佳農民企業家等榮譽稱號,被譽為“中國農民經營國際海運第一人”。

  據資料顯示,常宗琳于1985年底組建山東新牟國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新牟國際集團,前身為山東新牟國際聯合企業總公司)。1996年山東新牟國際集團控股的“煙臺新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777)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成為山東省首家上市的鄉鎮企業。

  2007年,常宗琳等33人以2295.68萬元的對價承債式收購新牟國際集團。因常宗琳的特殊貢獻,煙臺市牟平區政府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給予其20%份額獎勵,加上其個人出資購買的31%產權,常宗琳合計持有新牟國際集團股份的51%。

  2008年2月,常宗琳等33人成立東潤公司,常宗琳持股51%。

  2008年4月7日,東潤公司與新牟國際集團簽訂《資產轉讓協議》,新牟國際集團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潮實業全部股份轉讓給東潤公司。

  以父之名成立基金

  2011年5月23日,東潤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第四項規定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會”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姜宗美(常德的母親)、孫樹剛、宋向陽、姜學榮、姜華、王可岳、赫榮全、遲永強、丁波(寧海街道辦副書記)九人組成。

  2012年12月13日,常德向姜學哲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內容為:茲授權姜學哲辦理本人在東潤公司股權轉讓相關工作等事宜,特此授權(記者注:不包括去銀行劃轉款項委托)。

  2013年5月,常德與東潤公司的33位股東,一起將東潤公司代持的新潮實業股票(4052萬股/每股5.2元)全部拋售,并將收入的一部分依照約定投入“常宗琳基金”,該基金包括常德個人捐贈的4300余萬元,以及另外33名股東共計1.97億元捐款。

  2013年5月23日,常德(甲方)與寧海街道辦(乙方)簽訂委托《協議書》,約定在中國銀行煙臺分行開立A、B共管賬戶,用于設立“常宗琳基金會”。隨后,常德將其4291余萬元捐款轉入該賬戶。

  據常德與寧海街道辦簽訂的《協議書》內容顯示,雙方應在銀行設立A、B兩個共管賬戶,A共管賬戶設立后,再設立B共管賬戶。捐贈給新牟里村民的專項福利基金應當首先劃入A賬戶,資金到賬一個月后,再將資金轉入B賬戶。

  同時,協議約定,B共管賬戶,為常德(甲方)的母親姜宗美與乙方的共管賬戶,甲方負責協調姜宗美配合乙方到銀行開立共管賬戶,作為常宗琳專項基金賬戶。“如果款項超過一個月內不能劃入B賬戶,一方有權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劃轉,以保證該資金及時存入B共管賬戶”。

  不過,由于寧海街道辦事處沒有按照《協議書》約定及時開設B賬戶,導致該資金不能正常劃轉,造成“常宗琳基金”始終未能正式成立。

  常德的母親告訴記者,她曾與兒子常德去找過寧海街道辦的一名負責人協商處理。該負責人稱,如果“常宗琳基金會”不能正式成立,常德的這筆捐款可以直接打回到她的銀行賬戶,“但他們后面并沒有打給我”。

  捐款被街道辦私自劃走

  2014年4月10日,寧海街道辦在常宗琳基金會未成立的情況下,擅自將雙方共管賬戶中的捐贈款項人民幣本金和利息4300萬余元,以及其他30多名股東的捐款共計1.97億元轉出至新牟里村委會處。

  隨即,村委會亦未經捐贈者同意,以現金形式向新牟里村民發放了1.01億元,捐款總額中剩余的9000多萬元,疑似被挪用或侵占。而對于常德的4300余萬元捐款,實際被發放了3433余萬元,另外858.37萬元被則被以提取個人所得稅名義轉入東潤公司賬戶。同時,期間產生的利息1.2萬元不知去向。

  常德認為,寧海街道辦沒有依約成立常宗琳基金會,且將共管賬戶屬于常德個人捐贈款,私自轉給村委會的行為違法,依法應返還其4291余萬元捐款及相應利息。

  2015年1月,常德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煙臺市中院作出的判決書認定,寧海街道辦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街道辦從共管帳戶將涉案款項劃出交給村委會的行為不違約,不屬于違約行為,駁回了常德先生的訴訟請求。

  常德先生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同樣認為,寧海街道辦從共管帳戶劃出的款項轉交給新牟里村委會,分配給新牟里村村民,并不違反協議書的約定,也駁回了常德先生的上訴。

  2017年8月,常德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甚至未經開庭審查,就直接駁回了常德先生的再審申請。常德先生仍然不服,便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

  反遭起訴被“逼捐”

  被強行瓜分的捐款,打官司不但沒能拿回來,卻由此招來新的官司。

  就在常德以及另外34名股東的捐贈款均被新牟里村民“私分”后,2015年6月,新牟里村委會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常德支付其“承諾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萬元及其利息。

  其訴訟理由是,常德因東潤公司支付的股票成本9200萬元,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后,應該再依據其承諾按照比例捐贈。

  在該案被拖延近2年時間后的2017年4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支持了村委會的訴求,認為村委會與常德的承諾捐贈事宜屬于有效的“無名合同”,判決常德支付新牟里村委會2855余萬元的“欠款”。

  常德認為,但其承諾捐贈東潤公司15.92%股權轉讓的全部收益金額4291余萬元,早已被寧海街道辦私自轉給了村委會,且被村民私分,早就不存在其他捐款款項的問題。

  于是,常德不服一審判決,便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卻以“常德先生身在國外無法回國且代理律師因病因事請假”為由,對此作出了“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常德先生仍然不服,遂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

  捐款被反復征稅

  常德繼承其父親遺產共獲得1.1億余元款項。當時,東潤公司曾對此筆款項代扣除了個人所得稅2200余萬元。

  據提交法庭的證據材料顯示,常德支付到“共管賬戶”的捐款4300萬元,又被扣個人所得稅858.37萬元。繼承遺產的一次收入卻被兩次扣除個人所得稅。

  不過,對于上述被征繳的個人所得稅,常德并沒有獲得稅務局的“完稅”證明。

  為此,2016年7月,常德依法向煙臺市地方稅務局牟平分局寧海中心稅務所(以下簡稱“寧海中心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理由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39號公告》,其收入在扣除應納各類稅費(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后的余額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此規定,常德認為寧海中心稅務所應退回已征個人所得稅1390余萬元。但此案經申請退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寧海中心稅務所始終未能提供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合法憑證。

  據了解,一審法院在寧海中心稅務所征收無合法憑證的情況下,2017年5月,仍對此作出維持征稅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以及駁回了常德退稅請求的判決。目前,該案仍處于二審中。

  ( △圖為常宗琳基金會開設共管賬戶的中國銀行煙臺分行)

  對于未肯向常德提供個人“完稅”證明的說法,記者在牟平區稅務局采訪時,一位接受采訪的唐姓負責人回應稱,因該事情過去幾年,需要向此前經辦人了解情況后再作答復。隨后,記者用短信向其發出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時,牟平區稅務局尚未對此予以回復。

  律師稱銀行需擔責

  相關法律規定,基金會未成立,捐贈款所有權仍屬捐贈人。對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連大有律師接受采訪時指出,該案系贈與和委托合同糾紛,常德與寧海街道辦事處簽訂的《協議書》實際上是一份委托合同。

  連律師表示,對于該銀行共管賬戶,協議約定辦理相關事宜需要雙方到場。但在常德(甲方)一方未到場的情況下,中國銀行煙臺分行讓寧海街道辦工作人員私自劃走,銀行存在嚴重過錯。

  他認為,銀行未將寧海街道辦提供的印章與常德本人進行核對應當擔責,銀行工作人員未核對常德個人印章,以及與常德本人身份證件和授權文件,并將其款項劃走,如導致常德無法追回其所存款項,則因其過錯對常德先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0月16日,記者來到中國銀行煙臺分行采訪核實。一名接待媒體采訪的張姓工作人員回應稱,銀行方面需要調取相關檔案才能向媒體回復上述存在的問題。截至發稿時,該銀行工作人員并未向記者回復采訪問題。

  據記者獲得的法院庭審筆錄證據顯示,寧海街道辦在庭審時答辯稱,常德的一名委托人姜學哲拿著常德個人私章交給一名叫遲勇強的工作人員去銀行辦理劃轉款項。不過,姜學哲向常德否認了這個說法。

  10月17日,記者就此問題分別致電姜學哲、遲勇強兩人核實求證,但電話接通后均遭拒絕回應。

  連律師同時指出,常德捐贈的款項是給受贈人,即常宗琳專項福利基金。寧海辦事處在常宗琳專項福利基金沒有成立前,該筆捐贈款項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常德,而管理應當由常宗琳專項福利基金會來進行,寧海辦事處沒有將該筆款項交由村委會處理的權利。常德與寧海街道辦簽訂的上述約定沒有變更的情況下,劃轉捐款并不是寧海街道辦的職權范圍,實際上。寧海街道辦是“越俎代庖”地履行了尚未成立的常宗琳基金會的職能。

  “常德可以向寧海街道辦上級政府、紀委、黨委等進行舉報,要求對其進行黨紀、行政處分。而對于涉嫌枉法裁判的審判人員,常德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監察委等部門對此進行控告查處。”連律師說。

  對于上述寧海街道辦涉嫌偽造常德個人印章去銀行劃轉款項等問題,寧海街道辦黨委書記姜忠曉接受采訪時回應稱,相關問題還是以法院判決為準。他稱,其當時還沒有在寧海街道辦任職,具體情況也不清楚。“如果是街道辦做錯了,但法院判決書已認定街道辦的劃轉款項合法有效。”

  對于事情的進展情況,尚法新聞將繼續予以關注。

  來源:齊魯新聞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