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網12月12日訊(記者楊永明徐坤)魯網記者今天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山東威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海農商銀行)近日接連收到監管部門多張連號罰單,包括董事長劉韶偉在內的多個高管成為監管部門處罰的重點。

魯網記者看到,威海銀保監分局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威海農商銀行法定代表人劉韶偉,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違規發放貸款用于股權投資”,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威海農商銀行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日期為2019年12月6日。
除了威海銀保監分局〔2019〕17號行政處罰外,還有〔2019〕18號、19號、20號行政處罰均指向了威海農商銀行。
記者看到,四份行政處罰分別針對著四項違規違法事實。除了上述違規發放貸款用于股權投資,威海農商銀行的違規事實還有: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對部分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實施底層資產穿透管理;未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對于上述違規違法行為,威海銀保監分局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分別對該行罰款30萬元,共計120萬元。

除了給出威海農商銀行四連號罰單,威海銀保監分局還對該行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行政處罰,給出了五連號罰單。記者看到,威海銀保監分局對該行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為2019年12月4日,比處罰威海農商銀行早了兩天。
記者看到,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13號、14號、15號、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對姜仁善、丁新強、叢劍鋒、孫慶民、許福濤進行了行政處罰,主要違規事由分別為:對機構貸款“三查”不盡職負直接責任,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負直接責任,對機構部分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實施底層資產穿透管理、未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等負有直接責任,對機構非真實處置不良貸款負直接責任,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負直接責任。
記者從工商登記軟件企查查獲悉,除了四上罰單的威海農商銀行現任董事長劉韶偉,被威海銀保監分局處罰的個人也主要為高管團隊。其中,丁新強為該行原法人代表、董事長,孫慶民、叢劍鋒、許福濤為董事,姜仁善未查到相關職務信息。
資料顯示,威海農商銀行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是山東省內第一家以縣級聯社為平臺成立的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
(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