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馬恒田以河南省范縣老縣委招待所為據點,長期在莘縣南部鄉鎮及河南省范縣老城、新區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多次實施非法拘禁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等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2013年7月以來,被告人馬恒田以恒銀投資公司為依托,組織、領導其他被告人有組織的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馬恒田為組織、領導者,馬明、陳玉奎、杜慶乙為骨干成員,李紀波、張云輝、馬興冉、張建鋒、仲高玉為積極參加者,張輝、岳耀坤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1年至2016年間,該組織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起,非法拘禁罪6起,尋釁滋事罪5起,非法侵入住宅罪3起,敲詐勒索罪1起,詐騙罪1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1起。馬恒田、馬明個人還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金融經濟秩序,影響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經營,對莘縣南部櫻桃園鎮、觀城鎮等鄉鎮及河南省范縣老城、新區一帶周邊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在該區域形成重大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馬恒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