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春曉

  本報通訊員 葛 健 雷奇峰

  行政審批取消下放了,監管是否跟得上?

  5月1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強化部門監管責任,避免行政審批“一放就亂”,破解“監管迷茫”難題,行政機關工作重心由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加快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明確監管主體

  實行分類監管

  《意見》規定,監管主體是各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事中事后監管是相對于事前審批而言,因此《意見》按照保留、取消、轉移、下放和委托的審批事項對監管內容進行分類。”省編辦主任劉維寅介紹。

  對于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提供產品或服務質量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管。對取消審批后仍需監管的事項,主要對原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是否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開情況等進行監管。

  對轉移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的社會組織資質條件、工作質量績效、收費行為、信息公開、建立內部和行業自律管理機制以及開展活動情況進行監管。對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受托)機關的承接能力、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并明確承接機關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監管,受托機關要根據委托權限對實施審批的事項依法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