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3改革前后待遇銜接為保障“中人”待遇設10年過渡期
為保證改革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大幅波動,此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
韓金峰介紹,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后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例如,若按老辦法計發4000元,按新辦法計發3900元,老辦法高于新辦法,則按4000元計發。若按老辦法計發3900元,按新辦法計發4000元,則過渡期內第一年退休的人員按3910元計發,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計發,以此類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計發。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3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待后續政策進一步明確后,再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
焦點4調整機制
退休待遇不再與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合理確定待遇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又使他們合理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韓金峰表示,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焦點5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改革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韓金峰表示,無論采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不會受損。
據悉,我省提出,對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