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去了哪里?

  回顧歷史,體制內的人曾三次集中“溢出”。

  第一次是上世紀80年代中期,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這一時期官員下海主要表現為“半下海”,比如有些官員到部門下屬的單位與企業中去當領導,“充實基層力量”。這個時候,從體制內辭職往民企跳槽的,不是主流。

  第二次是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后,改革開放步伐加快,大量公務員再度辭官。這一時期官員“下海”多為“停薪留職”,不打破鐵飯碗,一旦“嗆水”,還可回去繼續工作。據人社部的數據顯示,1992年有12萬公務員辭職下海,1000多萬公務員停薪留職。這個時候出現了一批響當當的企業家,比如馮侖、陳東升等等。

  第三次是2000年前后,政府機構改革精減人員,不少干部辭職。據新華社報道,從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全國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屬單位)共有10304名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辭職“下海”。

  有媒體總結說,2013年開始,新一輪官員辭職下海新浪潮出現。與上述三次不同,新一輪官員辭職下海盡管未成規模,但亦出現了一些新特點,比如辭職官員職位較高,廳、處級干部多,“下海”后多被私企聘去當高管。

  這一特點在今年的辭職官員中就表現明顯。2015年以來,已有9名官員辭職,其中包括3名地方黨政一把手、5名廳級干部。9名官員中,除程希辭職后的去向未知外,有6人到民營企業任高管,1人到民營高校任校長助理。

   官員辭職可不可以“說走就走”?

  一名在中央部委工作的處級干部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他看來,官員到民企任職,最大的價值在于了解政策、有人脈資源,“企業的許多事情,辭職官員首先‘知道找誰’,其次‘能找到誰’,然后‘能說上話’,最后‘能辦成事’,這是民營企業最需要的”。

  所以,有人擔心官員辭職變成另一種明目張膽的權錢交易,有“對權力二次開發”之嫌。還有人提出,官員辭職下海要防止緣于職務的“期權效應”,即事先將自己的權力巧妙地轉換成個人日后“跳槽”的資本。

  根據現有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立法的意愿很明顯,就是想斬斷權錢交易的任何可能。但什么是“直接相關”?法律缺乏更明確的界定。有媒體表示,從實際的辭職案例來看,對于需求方企業來說,正是看中官員在某個領域深厚的人脈關系,而不少官員辭職后,從事的依然是和原工作業務相關的工作。比如2007年至2014年,廣州共有11位處級以上官員“下海”。其中,出自城建系統的8人中有7人選擇進入房企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