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學校需承擔補充責任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律師表示,本起事件中,孫某在人員密集的校園內,實施具有高度危險的飆車行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侵犯了社會的公共安全,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宋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孫某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學校允許社會車輛隨意進校,對飆車未及時發現制止,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對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