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山東省的有關規定,11月10日,濰坊市召開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并出臺了《濰坊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主要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范圍、統籌層次、基金籌集、養老保險待遇、基金管理與監督、經辦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本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范圍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辦法根據省政府文件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省、市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鑒于濰坊市實際情況,辦法規定,現階段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分別統籌,今后按上級要求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同時規定全市實行統一制度和政策,即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信息系統平臺。

  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基金籌集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其中,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由省里統一確定,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

  為解決部分人員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實現新老制度待遇平衡銜接,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與企業計發辦法相一致。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出現大幅波動,本次改革實行“老人”(改革前已退休人員)老辦法、“新人”(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新辦法、“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逐步過渡辦法。  對于“新人”,其基本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對于“中人”,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全市執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對于“老人”,則繼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