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列入財政預算
在購買機制方面,《意見》要求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并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于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