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借款后長期在外,聯系不上,債權人便將連帶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借款。近日,高青縣人民法院執結一起借款糾紛案,凍結了作為保證人的被執行人王某的工資賬戶,要求償還申請人某行高青縣支行借款5萬元和利息及相關費用。
某行高青縣支行與王某為借款人張某進行擔保而簽訂《最高額擔保農戶小額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可以在5萬元借款本金額度內向某行高青縣支行申請借款,王某為張某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某行高青縣支行按約發放借款5萬元后,張某到期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僅支付了部分利息。而此時,張某卻不見蹤影,故某行高青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擔保人王某償還貸款。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未按期歸還借款,王某作為連帶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遂判決由王某歸還借款5萬元和利息等。
判決生效后,因王某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某行高青縣支行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法官遂查詢了王某的動產和不動產,并凍結了其工資賬戶。王某獲悉工資賬戶被凍后,主動到法院還款。他懊惱的說:“朋友讓幫忙,我也不好意思拒絕,以為只是簽個名,幫朋友個忙的事兒,沒想到官司纏上身,工資被凍。唉,只能說‘吃一塹,學一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