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任何機構批準的情況下,王某開始在濟南向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法官介紹,起初王某向身邊的朋友散布自己投資房地產獲得高額利息的消息,經口口相傳,越來越多的人找到她打聽樓盤信息。這時王某開始公開宣傳,以在建沿海樓盤作擔保,高息借款,并保證若不能按時還款,以所建商品樓開盤價格減半予以償付。為獲得集資人的信任,她多次帶領集資人到青島,參觀所謂的在建樓盤。而事實上,由于資金不到位,劉某投資的樓盤協議早在2010年11月已經被撤銷。法院審理查明,自2010年11月到2011年9月,不到一年的時間,王某非法集資200余萬元。非法集資來的錢款,除了支付部分集資人的利息,其余大部分被王某、劉某等人用于個人揮霍。
拆東墻補西墻的惡性循環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2013年年底,上門討債的人越來越多,王某無力償還欠款,便抽資出逃。2014年3月,在北京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