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萊州市環保局對萊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予以回復,將對李廣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停止將廢酸液等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二是處以罰款6萬元。

  環境保護部表示,支持檢察機關監督環保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依法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并對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提出三項要求:一是要求三起訴訟案件相關環保部門全力配合檢察機關和法院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辦理工作。二是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在工作中依法履行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對違法問題依法查處到位、移送到位、執行到位。三是各級環保部門要舉一反三,認真梳理在環境監管執法、執法與司法銜接配合方面的職責,高度重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針對性的規范執法程序、加強信息公開,依法履職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