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鹽務局公布2015年涉鹽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東省鹽務局公布2015年涉鹽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于本杰會議發言 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于本杰會議發言

  大眾網濟南2月25日訊(記者 王露 曾鈺淇 通訊員 王岱卉)2016年2月25日下午,山東省鹽務局公布了2015年涉鹽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記者從省鹽務局了解到,2015年全省共查處鹽業違法案件21886起,比2014年增長7.1%,查獲各類違法鹽產品6251.2噸,比2014年增長69.32%,移送司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228起,比2014年增長261.9%。刑事拘留218人,比2014年增長327.45%,判刑58人,比2014年度增長286.67%。2015年銷售食鹽101.18萬噸,同比減少23.49萬噸,降低18.84%。其中,入口小包裝食鹽銷售27.73萬噸,同比減少1.80萬噸,降低6.09%。

  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于本杰在講話中提到,多年來省鹽務局一直以把食鹽打造為最安全、最放心的食品為最高目標,以規范鹽業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食鹽安全為己任,不斷加大鹽政執法力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查處并移交了一大批涉及面廣、數量大、影響惡劣的大案要案,有力的打擊了各類涉鹽違法犯罪行為,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凈化了食鹽市場。為了展示2015年全省打擊涉鹽違法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警示教育各類鹽業生產、經營主體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加強自律、守法經營,形成嚴厲打擊各類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的輿論氛圍,省鹽務局從各地查處、移送并判決的案件中選取了10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2個,涉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案例3個,涉及侵犯注冊商標權的案例1個,涉及非法經營的案例4個。

  山東省鹽務局鹽政行管處處長何建勇發布2015年涉鹽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煙臺李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李某某在明知曹某某、侯某某從事加工面條等面食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先后兩次以240元的價格出售給二人工業鹽400公斤。曹某某、侯某某使用上述工業鹽加工面條、混沌皮、水餃皮并在市場上銷售進入食品流通環節,非法銷售金額9萬余元。案發后,在曹某某、侯某某處查扣尚未使用的工業鹽265公斤。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間,李某某在明知孫某某從事豬頭肉等熟食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先后兩次以640元的價格出售給其工業鹽800公斤。孫某某使用上述工業鹽加工豬頭肉等熟食并在市場上銷售進入食品流通環節。案發后,在孫某某處查扣尚未使用的工業鹽355公斤。

  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間,李某某在明知武某強(另案處理)從事豬頭肉等熟食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先后多次以1300元的價格出售給其工業鹽1500公斤。武某強使用上述工業鹽加工豬頭肉等熟食并批發給劉某某、李某蘭等人在市場上銷售進入食品流通環節,非法銷售金額8萬余元。案發后,在武某強處查扣尚未使用的工業鹽35公斤。

  2011年至2014年4月間,李某某明知武某軍、許某某(另案處理)從事豬頭肉等熟食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先后多次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其工業鹽5000公斤。武某軍、許某某使用上述工業鹽加工豬頭肉等熟食并批發給徐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市場上銷售,進入食品流通環節,非法銷售金額10萬余元。案發后,在武某軍、許某某處查扣尚未使用的工業鹽400公斤。

  李某某參與的食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8萬余元。案發后,從李某某處查扣尚未銷售的工業鹽2200公斤。

  2015年10月14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

  二、曹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三、侯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四、孫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案例二、菏澤田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田某某在鄆城縣金河路其經營的“天成快餐店”加工食品過程中,使用工業鹽加工食品銷售給顧客食用,案發時店內尚存有待用的工業鹽4500公斤。

  2015年8月27日,鄆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田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

  二、禁止被告人田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對工業鹽4500公斤予以沒收。

   案例三、泰安邱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5年4月,泰安市鵬飛工業鹽銷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某,伙同王某、邱某某、蘆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區琵琶灣村鵬飛工業鹽銷售中心租賃的倉庫內,用在工業鹽中加入碘酸鉀溶液,再分裝成假冒小包裝餐飲直供鹽的方法,共計加工了8噸,已銷售3噸。案發后,從泰安市鵬飛工業鹽銷售中心租賃的倉庫內查扣尚未出售的假冒小包裝餐飲直供鹽4.73噸,熱封口機一臺、電子稱一臺、噴壺一個、打碼器一個,假冒食鹽包裝袋7000個、假冒食鹽包裝箱150個,工業鹽34噸。

  2015年11月6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邱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二、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邱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四、蘆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五、涉案違法所得7700元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