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目前制定《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明確工傷康復工作堅持“醫療與康復并重、先康復治療后鑒定補償”的原則。《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辦法》明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時,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以按服務項目支付為主要方式,積極探索按定額付費等其他付費方式,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采取協商談判機制確定,并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辦法》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參照《辦法》執行,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