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石某、奚某某訴山東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情]石某、奚某某系山東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轄區南陳莊村村民,系夫妻關系。石某、奚某某分別于2015年5月6日、5月16日向管委會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運河開發區南陳莊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及“運河開發區南陳莊村關于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結果。”石某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為:紙面;獲取信息方式為: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抄錄。奚某某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為:紙面;獲取信息方式為:快遞。管委會受理后于同月作出兩份《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內容均為:“經查,你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公開范圍。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其他方式,具體為運河街道辦事處或南陳莊村委會現場查詢’的方式提供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后運河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向石某、奚某某提供了《德州市運河經濟開發區南陳莊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未蓋章),并讓其查看了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報告。石某、奚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石某、奚某某申請公開的第一項政府信息,管委會主張已經依法公開的主要證據不足;對于石某、奚某某申請公開的第二項政府信息,其要求的信息提供方式是“紙面”,該方式是適當的,管委會能夠按照石某、奚某某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卻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僅讓石某、奚某某當場查閱,此方式并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獲知相關信息的權利,應當認定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遂判決撤銷管委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依據石某、奚某某的申請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