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王某訴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情]王某系青島市李滄區九水路社區居民,在青李拆許字(2010)第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范圍內有合法房屋一處。2010年4月30日,王某與李滄現代商貿區建設辦公室簽訂編號為“九308”號中海地塊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回遷時間為2013年5月20日前。因一直未被安置,王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李滄區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得李滄區政府與第三人青島中海華業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簽訂的回購或代建協議和改建協議信息。11月27日,李滄區政府向第三人中海公司發出(2014)第1101號《政府信息公開第三方意見征詢函》,征求中海公司是否同意公開王某申請的信息。12月1日,中海公司向李滄區政府發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第三方意見征詢函的復函》,稱王某申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同意公開。12月12日,李滄區政府作出(2014)第1101號《李滄區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其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案現有有效證據不能證明《回購協議》是否涉及第三人商業秘密,尚需被告進一步調查、裁量,因此對王某請求判令李滄區政府直接公開該《回購協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撤銷李滄區政府作出的涉案《李滄區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判令李滄區政府依法重新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