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舒某訴濟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情]2011年5月31日,舒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濟南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審。舒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省政府是否制作和保存有‘山東省政府關于刑事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超過一個月’的規定”和“省政府工作部門有沒有‘刑事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超過一個月’的規定在省政府備案”。濟南市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6日作出(2015)第15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舒某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其公開范圍。舒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舒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是關于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的規定,屬于刑事程序規定事項,明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況且,舒某申請公開的是省政府的信息,濟南市政府是省政府的下一級政府,不是省政府信息的制作單位。遂判決駁回舒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