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耿某訴山東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案

  [案情]耿某向菏澤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菏澤市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菏澤中院)王某、王某某的行政編制、級別、工資收入、職務調動情況及郵編、聯系方式等信息。菏澤市政府受理后,作出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認為相關信息不在該機關掌握范圍。耿某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省政府以王某、王某某的行政編制、級別、工資收入、職務調動情況、郵編、聯系方式等信息,不是菏澤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菏澤市政府的書面答復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由,決定駁回耿某的行政復議申請。耿某不服該駁回復議申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菏澤中院不是菏澤市政府的工作部門,菏澤中院王某、王某某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菏澤市政府對其沒有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的權力,因此耿某要求公開二人的行政編制、級別、工資收入、職務調動情況、郵編、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屬于菏澤市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省政府以申請公開的信息不是菏澤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菏澤市政府作出告知書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決定駁回耿某的復議申請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耿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