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省計生條例明確規定增加產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 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山東省實施新條例后,非晚育人員的產假明顯增加。

  按照省人大有關解釋,青島市同時明確,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

  目前,《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