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可續期多長久、可續多少次等問題亟需回答

  有專家認為,《物權法》的現有規定提出了以下需要解答的問題:第一,續期的期限如何確定,是否能多次續期?續期期限屆滿后如何處理?續期時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以及如何支付?第二,期限屆滿,國家收回地上物是否需支付對價,以及對價如何確定?

  無論是自動續期還是依申請而續期,都存在續期的期限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此,有學者認為,續期期限應為建筑專家對該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的評估年限,最長與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限一致;也有學者認為,續期期限應為法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例如居住用地即為70 年。

  對于續期的次數,有學者建議,如果期限屆滿后的續期期限已經考慮到房屋的 結構與耐用年限等因素,續期期限以一次為宜。如果期限屆滿后的續期期限采取統一的年限規定,如20 年、40 年,則在續期期限屆滿后,如仍在耐用年限內,應允許再次續期。

  此外,續期時是否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有觀點認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自動續期,不應支付土地使用費。也有觀點則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應當有償續期。另一個引申出的問題是,如果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話,按什么標準支付。就住宅建設用地而言,有學者提出,可參照我國香港地區的做法,即土地自動續期,期限同上一次土地批租年限,續期不需補交地價,僅需每年繳納較少的新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