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證據顯示,該案當時追回執行款46.5萬元,松樹夼村委與萊州市農業試驗站達成和解。這46.5萬元中,有1.5萬元由另一名執行人辛樂起于1999年執行完畢,并交給王學軍1萬元作為贊助費,另5萬元由松樹夼村委直接從萊州市農業試驗站處拿走。
辛浩春稱,經他執行的有40萬元,他從這40萬元拿出9萬元作為贊助費。2000年5月27日,該執行案件評查結束,歸檔結案。
多份證言顯示,2001年4月2日,松樹夼村委負責人到海陽市法院找到王學軍,稱萊州市農業試驗站違約,雙方達成的和解廢除,而法院只為他們追回一半執行款,故要求退還一半的贊助費。王學軍向分管院長孫德奎請示后,王德奎同意退給村委5萬元。
辛浩春等人當天為松樹夼村委負責人做的執行款發放筆錄顯示,松樹夼村委此前已收到31萬元執行款。不久,扣留的10萬元贊助費中有5萬元被退回給松樹夼村委。
今年7月4日,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致電海陽市法院辦公室及研究室,對方均稱對當年法院領導要求工作人員從執行款中扣贊助費一事不知情,“換了好幾茬領導了,都不知道原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