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警被判貪污3.8萬元贊助費

  辛浩春稱,2000年他執行這起案件時,是海陽市法院執行二庭的一名普通法警。2000年3月2日之前,10萬元贊助費已上交4.2萬元,當天,他按照庭長王學軍的要求,將本應給松樹夼村委的5.8萬元以贊助費的名義交給法院財務科。

  他稱,因次日松樹夼村委人員將來法院領案款,他不確定村委是否同意將這筆錢交給法院當贊助費,“財務人員讓我先把這些錢以案款存進去,如果村委不同意,就讓他們直接以案款的名義取走,如果同意,就之后再轉為贊助費”。海陽市法院財務科出具的收條顯示,當天他們收到萊州農業試驗站案款5.8萬元。

  辛浩春告訴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次日,松樹夼村委會未表示反對,并領走其它案款,“當天庭長王學軍讓我到財務把2萬元案款轉為贊助費,財務的告訴我打個條就行”,他因此以自己的名義寫了從財務領到2萬元的收條。2000年4月7日,該給松樹夼村委的錢已發還完畢,“王學軍又讓我把剩下的3.8萬元轉為贊助費,因此我按照財務科的要求,以村委主任姜學的名義打了收條”。

  辛浩春稱,當時寫這兩張收條只是在履行將案款轉為贊助費的手續,他并未拿到這些錢。海陽市法院副院長孫德奎的證言稱,該院發放數額在1萬元以上案款時,需經他簽字同意才能領取,“按規定也不允許執行干警單獨領案款,沒有分管院長簽字,財務也不會發放案款”。辯護人據此認為,辛浩春實際上并未領走3.8萬元現金。

  此后,辛浩春又任執行二庭副庭長、執行局局長、法庭辦公室主任等職。2009年6月25日,被抽調到市委拆遷指揮部的辛浩春在辦公室突然被煙臺市檢察院拘留,并于6月30日因涉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煙臺市福山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2010年1月28日,福山區檢察院以辛浩春涉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貪污罪將其起訴到福山區法院。同年5月25日,福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稱有充分證據證明辛浩春以松樹夼村委負責人的名義將3.8萬元從海洋法院財務科取出,雖然被告人稱該款沒有取出,只是轉成贊助費,但海陽市法院的財務賬并未收到該贊助費。

  證人孫德奎、王學軍、姜學等人的證言也只能證明此案村委與法院協商給法院5萬余元的贊助費,但不能證明法院一定收到了這筆贊助費。該執行案只有辛浩春作為執行人員將3.8萬元以姜學的名義取出的證據,但沒有將此款交給法院的證據,其辯解轉成贊助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該院認為,辛浩春將這3.8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公訴機關指控辛浩春貪污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此外,福山區法院未認定公訴機關起訴的除貪污罪之外的罪名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