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至今,山東省高院指令煙臺市中院再審海陽市法院原法警辛浩春被判貪污罪一案已過去近7個月,超過法定審結時限近1個月,但辛浩春仍未收到開庭通知,他的律師呼吁煙臺市中院盡快依法開庭再審此案。

  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了解到,辛浩春曾被煙臺市中院判定貪污3.8萬元,這筆錢原是海陽市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中的執行款,經應收款方同意將這筆錢轉為給該院的贊助費,煙臺市中院認定,證據顯示辛浩春將該筆款項取出,但無法證明法院收到了這筆贊助費,遂以辛浩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三年。

   法院被指要求員工拉贊助費

  海陽市法院原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孫德奎等多名曾在該法院工作的人員均在證言中證實,從1999年開始,該法院領導曾在大會上要求該法院工作人員拉贊助費,交給法院財務科,月底按比例發放給執行人員。孫德奎在落款為2011年1月16日的證言中稱,“法院為了鼓勵法院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加強法院硬件設施建設,凡給銀行系統和重點企業執結的案件,爭取給予法院一定的贊助,院里按比例給干警一定的補助。”

  辛浩春被判貪污的案件就是因此而起。海陽市法院曾在1998年作出判決,判決被告萊州市農業試驗站付給原告海陽市郭城鎮松樹夼村委代繁玉米種子款99.9159萬元,判決生效后由辛浩春執行。當時辛浩春是海陽市法院執行二庭的法警。證言顯示,原執行二庭庭長王學軍與松樹夼村委負責人商議后決定,追回所有欠款后,松樹夼村委贊助海陽市法院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