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再審遲遲未開庭
辛浩春不服福山區法院的前述判決提出上訴,煙臺市中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二審判決,再次認定一審法院關于辛浩春貪污罪的認定部分,但以辛浩春認罪、其親屬代為退賠贓款3.8萬元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4年4月11日,辛浩春來到中紀委巡視組遞交材料,稱其并未拿到3.8萬元,所寫收條僅是將案款轉為贊助費的手續。10天后,煙臺市中院和煙臺市檢察院工作人員一同找到辛浩春,稱中紀委巡視組已將此案轉交給煙臺市政法委督辦,他們將調查處理此事。兩三個月后,山東省高院工作人員也找到他了解情況。2015年12月10日,辛浩春收到山東省高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稱該院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辛浩春的申訴理由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依法決定指令煙臺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該此案進行再審,落款為12月9日。
至今已過去近7個月,但辛浩春始終未等到開庭通知。期間,他多次找到煙臺市中院、檢察院,對方均稱已經開始調卷,卻未曾告訴他何時能開庭再審。
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7月4日致電煙臺市中院政治部,對方讓記者聯系研究室采訪,但至7月5日下午,后者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辛浩春聘請的劉紅臣律師稱,刑訴法第207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審審判的案件,應當在做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從2015年12月9日至今已過去近7個月卻仍未開庭再審,明顯超過法定審結期限,他呼吁煙臺市中院依法辦案,盡快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