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污權和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又稱“排放權”,是排放污染物的權利,指排放者在政府分配的額度內,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這種權利實質上是排污者對環境容量資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下一步,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
通俗來講,企業之間的排污權交易就是一個轄區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事先設置了“紅線”,一個企業今年的排污總量指標沒有用完,而有的企業排污指標用完了,如果不停產就會超標,有剩余的企業就可以把排污指標轉賣給不夠用的企業。
排污權交易自1968年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提出以來,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將其應用于大氣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尤其是應用于二氧化硫領域以來,已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在1978—1998年期間,其空氣中SO濃度下降53%;1990—2000年,美國SO排放量下降25%,不僅讓美國提前3年完成酸雨治理任務,還節約了60%的污染治理費用。
此后,澳大利亞、英國、加拿大、德國等發達國家也相繼實踐。我國從2007年開始進行試點,目前已有浙江、江蘇等14個省(區、市)在全面推行。
(綜合新銳大眾、齊魯晚報消息 稿件統籌:王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