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西部某省出臺的關于女職工保護文件而引發輿論熱議的“痛經假”問題,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再次受到關注。記者了解到,我省對于女性“痛經假”也有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女職工,給予公假1至2天。

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可休1至2天
記者從人社部門了解到,早在25年前,我省就開始執行關于女性的“痛經假”的相關政策。根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從事這些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根據國家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的冷水作業、低溫作業、較高體力勞動強度作業及高處作業等,都屬于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除了“痛經假”、產假之外,文件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流產之后、哺乳期間,根據情況不同可享受不同期限的假期。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應給予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10余省份明確痛經假 多地強調帶薪休
“痛經假”的概念其實由來已久,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據中新網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陜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蘇、江西、山東、甘肅、湖南、四川等在內的10余個省份,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除了上述省份,廣東去年已經就此征求意見,并列入了2016年制訂規章計劃中。
另外,不少規定中還專門強調“痛經假”要帶薪休。北京從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實施的若干規定》中就明確,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重慶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后,月經期應給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對待。
還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職工發放衛生費或者衛生用品。 例如,山西方面明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可領不低于30元衛生費。
安徽今年3月起實施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強調,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