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喜得貴子擺宴席 酒后駕車釀慘禍 謝集一男子獲刑五年。
喜得貴子,邀請親朋好友慶賀。酒后駕車送朋友去賓館,且沒有駕駛資質(zhì),最終樂極生悲,釀成大禍致一死一傷。巨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喜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判余刑二個月六天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喜,男,1988年出生,巨野縣大謝集鎮(zhèn)人。
2015年6月4日17時許,受害人謝某平駕駛電動三輪車,帶著兒子謝某生一起去澆地。兩人將三輪車停在了路邊,一直勞作到凌晨活還沒有干完。感覺到又累又困,謝某平便坐在電動車上休息,囑咐兒子謝某生去電動三輪車車斗里睡覺。
就在此時,意外發(fā)生了!一輛轎車急駛而來,只聽“咣”的一聲,轎車與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謝某平當即被撞的不省人事,謝某生當場死亡。
原來,車輛駕駛人王某喜剛剛喜得一子,便邀請幾名好友來家里慶賀。席間王某喜喝了4瓶啤酒,喜宴直到凌晨才結束。王某喜本想送朋友去巨野,但因路途太遠,且自己喝了酒,他改變主意,先把朋友送到謝集街里的賓館暫住一晚。
然則,悲劇發(fā)生了!就在他駕駛車輛行駛到謝集村西的時候,與謝某平停放在路邊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了碰撞。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喜棄車逃逸,后于案發(fā)當日上午來到巨野縣交警大隊投案。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喜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庭審中,王某喜辯解事故發(fā)生后,自己是回家拿錢,不是棄車逃逸。但直至庭審時,被害人及其親屬未得到任何賠償以及醫(yī)療費用。
經(jīng)鑒定,謝某生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謝某平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王某喜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巨野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級,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