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達標退費標準
仍沿用去年辦法
在新的《山東省供熱條例》出臺之前,濟南市測溫退費依據的文件為2010年通過的《濟南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其中有條文規定,按面積繳納采暖費的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16℃,應首先向供熱單位提出室溫檢測申請,供熱單位要及時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該《規定》同時還規定,當室溫不達標,并且是由熱企造成的,退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4℃-16℃(含14℃)的,退還日采暖費的50%;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4℃以下的,退還日采暖費的100%。
14日,記者從省城主要熱企獲悉,由于供暖溫度由16℃提高到18℃,該規定已經自動失效。
一熱企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濟南市還沒有出臺新的退費標準,“如果出了新的退費標準將按照新的來執行。”該負責人還介紹,濟南市政公用系統曾經出臺過新的行業規范化服務標準,“其中規定,室溫在14℃-18℃(含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50%;室溫低于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100%。”如果今年不出臺新的文件,熱企還將按照去年的辦法來執行。
濟南市政公用事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仍然采用去年的退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