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有夫之婦,感覺婚姻平淡;他比她小10歲,婚姻也出現(xiàn)了裂痕。在婚外出軌的道路上,一段噩夢也隨之而來……
近日,歷下區(qū)法院重審一起敲詐勒索案、故意傷害案。檢方指控,該案的被告人——29歲的李某以暴力、裸照等相威脅,脅迫比其大10歲的已婚女子童某,向其贈予豪車、金飾等財物,還寫下10萬元欠條,敲詐勒索金額超過70萬元。在庭審現(xiàn)場,李某矢口否認曾向童某勒索財物,他認為二人屬于情人關系,吵架與動手均因感情糾葛,相關財物都是童某為討他的歡心所贈送,并不存在所謂的勒索。庭審中,童某的丈夫王某,還就相關事實證據(jù)予以舉證,認為其妻子是遭受李某暴力威脅,才不得不一次次忍受李某的敲詐。
22日,該案有了重審的最新結果,判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4.7萬余元。
庭審現(xiàn)場:
受害人的丈夫出現(xiàn)在原告席上
今年12月14日,記者在法院旁聽了此案的重審過程。當天上午9點,歷下區(qū)法院第一審判庭。還未開庭,一個中等身材、穿黑色運動衣褲的中年男子,就在庭外來回踱步。
開庭公告顯示,即將開審的是一起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案。當工作人員訊問時,這名戴眼鏡的中年男子自稱,他是附帶民事賠償?shù)脑嬉环疆斒氯恕⒋税副缓θ送车恼煞蛲跄场?“不用律師,材料我都自己帶著。”當被問及是否聘請律師時,王某回答道。
庭審開始,報告人的幾名家屬進入法庭,但他們并沒有多說話,只是默默坐在法庭角落里。很快,李某被押上法庭,只見他身高一米九左右,身材消瘦,留著寸頭,臉色比較蒼白。與別的被告人不同,李某不僅望了望法庭角落的幾位親屬,還仔細看了看來旁聽的人員。
檢方指控:
他實施敲詐勒索
獲得豪車、現(xiàn)金等財物
公訴書顯示:李某因網戀結識比其大10歲的已婚女子童某,并以威脅曝光戀情及威脅孩子安全等方法對童某敲詐勒索,獲得豪車、現(xiàn)金等現(xiàn)金財物,價值70余萬元。后經法醫(yī)鑒定,其最后一次毆打,造成童某輕傷二級。
記者了解到,該案曝光的導火索,還是因2013年6月的一天,在濟南某酒吧門前發(fā)生的一起毆打事件,當時李某酒后在酒吧門前毆打女子童某,后二人駕車離開,而這一幕,被監(jiān)控記錄下。很快,童某在其丈夫陪同下報警,童某自稱,她在9個多月的時間中,不斷遭受男子李某的敲詐勒索,精神面臨崩潰,甚至想到了自殺。
童某證詞顯示,2012年9月,她通過網聊工具,與男子李某結識。兩人雖然都已結婚生子,但覺得感情空虛的她,仍舊出了軌,二人有了“地下戀情”。但是,當童某想斬斷這段不倫的關系時,卻發(fā)現(xiàn)李某并不同意,她此時已是泥足深陷、無法自拔。在兩人被迫交往的過程中,李某曾多次對其實施毆打,并多次勒索財物,稍有不從,對方就以告知其丈夫、威脅孩子的安全等事由,脅迫其拿錢。
童某還表示,2013年3月開始,李某就表示要買一輛新車,并示意童某拿錢。因為畏懼李某再次實施暴力,她只得違心的掏錢,分期付款,為李某購置了一輛嶄新的奧迪A6轎車。
被告辯稱:
與受害人系情人關系,
財物都是為討其歡心所贈
但同樣的案情,在被告人李某的口中,卻有了一個完全不一樣的“版本”:李某表示,他與受害人童某,系情人關系,而且童某對其非常依賴,每次他鬧脾氣提分手,童某就不斷贈送禮物,以博得其歡心,因此不存在敲詐勒索的情節(jié)。
李某還表示,童某除了經營服裝店外,還從事醫(yī)藥代表的工作,經常帶著他外出。童某與外界接觸較多,倆人為此多次吵架。他當時認為,童某與初戀藕斷絲連,還與醫(yī)院的醫(yī)生發(fā)送曖昧短信。他對此非常生氣,屢次提起分手。因為不愿意分手,童某才購買了車輛等物品,挽回這段感情。
“我脾氣不好,一發(fā)火就會動手。有些話,還是氣急了才說的。”對于威脅童某的說法,李某也是矢口否認,他說自己曾多次接送童某的孩子,還帶著孩子出去玩,“并不存在暴力脅迫的情況。”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審中,本案的受害人童某雖然沒有出庭,但童某的丈夫王某出現(xiàn)在了原告席上,他與被告人李某的幾次對話,都充滿了“火藥味兒”——
王某:童某說過好幾次,只要她不拿錢,你就威脅她,會告訴老王。
李某:(看了看王某)老王是誰?我不知道。
王某:你不知道老王是誰?她的老公,你會不知道?
李某:(停頓了一下)我不知道。
庭審結束后,據(jù)知情人介紹,該案曾進行一審判決,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后,對此案作出重新審判的刑事裁決書。濟南中院的刑事裁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對其判刑13年,并處罰金5萬元。發(fā)還被害人童某扣押于公安機關的奧迪A6汽車一輛,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童某19萬余元。
李某不服,以“其與童某系情人關系,對其實施暴力行為的起因均系情人之間因情而起的沖突所致與財產無關,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其財產的故意”等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濟南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要求對案件重新審理。
組稿
案件最新進展——
法院一審認定存在敲詐勒索 被告獲刑5年
12月22日,該案有了最新進展:相關判決書顯示,歷下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李某和童某通過網絡聊天工具結識,倆人遂成為情人,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對被害人童某毆打后,迫使童某向其寫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又于次日向童某索要現(xiàn)金1萬元,同年5月下旬,童某基于上述借條交給李某冉10萬元,后將該借條撕毀。
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迫使童某為其購買金牌一個,價值近兩萬元。2013年6月下旬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濟南市某KTV門口對童某進行毆打,后童某從ATM機上取款1.8萬元交給李某。據(jù)此,被告人李某敲詐勒索數(shù)額共計14.7萬余元。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酒后讓童某開車去接,因童某不方便接電話,引起李某心中不滿。隨后,童某迫于無奈開車趕至濟南市某KTV門口,李某冉在該KTV門前對童某進行毆打,致其全身多處受傷。后經鑒定,童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童某報警后,民警于2013年7月將李某抓獲。
歷下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和毆打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冉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冉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財產受到損失,應予賠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交證據(jù)證實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本案審判長馮玉成法官介紹,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李某關于多次毆打、威脅被害人的事實,在公安機關形成了穩(wěn)定的供述,結合被害人的陳述,可以證實被告人對被害人毆打后并且威脅被害人的情況,每一次索要財物都是有毆打、威脅行為在前,故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童某經濟損失14.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