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市民本想著好價錢賣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以再換另一套房,卻因未按時履約,最終賣了房卻買不了房。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糾紛上訴案,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8月1日,市民郭某相中了濟南市歷城區洪家樓附近一套66平米左右的房產,在中介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中介)的居間下,與賣方賈某以成交總價70萬元的價格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方郭某當天先付1萬元定金,網簽時再支付13萬元的首付款,且在合同簽署的15個工作日內,雙方需辦理申請貸款手續,賣方賈某則需在收到全部購房款的7個工作日內交房。
此外,合同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明文約定:買方郭某逾期超過15日未付款的,賣方賈某有權解除合同,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買方應當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因賣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賣方應按房屋成交總價的2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失。
在簽署合同時,樊某作為賈某的配偶,簽署了配偶同意出售聲明,同意賈某出售涉案房產。合同簽訂當天,郭某遵合同先支付了1萬元的定金。事后,郭某為籌措房屋首付款及辦理購房貸款,對外出售其名下已有的一套房屋。
惑與憂:為何遲遲不網簽?
時值七、八月份,濟南部分樓盤的房價開始上揚。
合同簽訂后,由于買方郭某接連20多天沒動靜,按捺不住的賈某便打電話催促中介,要求郭某盡快辦理住房貸款。
滿打滿算的郭某卻不以為意,認為當務之急是應先賣掉自己的住房,并償清自己之前的購房貸款;否則,銀行貸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均會上浮。于是郭某繼續觀望房價,適時拋售自己的房產,絲毫沒有把賈某的要求放在心上。
8月26日,郭某打電話告知中介自己的手續已辦完,可以跟賈某辦理貸款手續了。三天后,中介協助買賣雙方辦理了申請銀行貸款需要提交的相關手續,賈某按銀行貸款的要求,辦理了一張銀行卡。賈某見郭某買房無誠意,心底便暗暗擔憂對方在拖自己,猶豫再三的賈某最終并未在接收銀行貸款的相關材料上簽字。
解約:不是我任性,而是你太欠誠意
9月8日,郭某順利賣掉自己的房產,并跟銀行辦理完賣房清貸手續,結清了銀行按揭貸款。但一直到9月中旬,郭某還沒有跟賈某進行網簽。
9月18日,等得不耐煩的賈某給中介發微信,抱怨說:本來一個來月就能辦完房產買賣手續的,現在一個半月過去了,咱們還沒能網簽。你跟郭某說一下,我不想再等了,也沒必要繼續拖我,我看還是算了吧。說完,倍感失望的賈某就將1萬元定金轉賬給了郭某。
中介勸道:咱們的流程一直在走,再說了,解除合同哪有一句話就解除的。良久,中介又給賈某繼續發短信稱:明天咱們就可以去網簽,轉首付款。
賈某回應說:不了,我定金退了,不賣給他了。
中介與郭某溝通了賈某想解除合同的意見后,以合同已簽訂、單方違約需承擔責任為由拒絕賈某的解約,聲稱:真到了法庭上,就不單是違約金的事了。
看后短信,賈某回復說:如果想買早就催我辦了,不是我在催買家。(我)就是不賣了。
9月30日,賈某將房子另行出售,并于10月中旬變更了該房屋產權。
一審與上訴:買賣之間,到底誰違約?
郭某以賈某不配合銀行的貸款發放工作、導致貸款無法如期放款為由向一審法院發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賈某承擔違約責任,且補償自己違約金、中介費、律師費共計約16萬余元。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郭某與賈某解除合同,駁回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2017年6月底,郭某不服判決,遂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是以購買其名下首套住房的形式簽定的賈某房產,但當時郭某名下早已有一套住房,且存在尚未結清的銀行按揭貸款,不符合20%的首套房首付比例政策。其次,在已超過雙方約定的辦理申請貸款手續時間的情況下,郭某以其已經辦完賣房清貸手續為由,要求雙方辦理申請貸款手續。但事實上郭某并未辦理完賣房清貸手續,在此情況下,賈某雖然同意郭某并辦理了申請貸款手續,但其拒絕簽署接收銀行貸款的相關材料,應視為其拒絕郭某的延期履約行為。再次,郭某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而其不顧自身的違約事實,卻執意要求賈某承擔違約責任,無事實、法律依據,綜上,濟南中院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